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基金市场服务网,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贷款类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现有购房贷款的基础上,增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类型,并明确其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办理程序及担保方式等,旨在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特别是适用于老旧小区改造、房屋翻建等实际场景,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保障和改善居住条件中的积极作用。
(二)放宽持有护照的外国人申请条件
将原规定的“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调整为“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或“具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降低在穗长期工作的外籍人士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使其能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有利于广州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留住人才。
(三)增加不予贷款情形的类型
新增以下不予贷款情形:贷款住房或抵押物建筑结构不完整、不能自由上市流通的(销售型保障性住房除外),贷款住房被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与父母、子女、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离婚一年内申请人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同一借款人以同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述新增情形旨在防范房屋难以变现、虚假交易、借离婚套取贷款等风险,堵塞实操漏洞,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四)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由“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调整为“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0+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提高缴存职工个人可贷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需求支持力度,与近期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等政策文件紧密配套协同,惠及高余额、长缴存职工,与住房公积金“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形成内在一致性,体现贷款政策的系统性和普惠性。
(五)调整二手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总价款认定方式
由“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准”调整为“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以确保贷款额度与房屋价值相匹配,降低抵押物不足值的风险。
(六)细化贷款期限要求
新增“不超过贷款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使贷款期限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挂钩,既保障借款人权益,又防范贷款期限超出资产有效存续期所带来的资金风险。
(七)根据最新规定更新调整相关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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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贷款期限、退休年龄计算等。其中,高级专家、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按63岁计算。确保办法与国家及省市最新政策要求同步,与我市其他贷款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提升政策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助力城镇房屋更新工作,防范资金风险,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前在本市或国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大陆居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具有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具有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具有护照和有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
(三)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异地缴存时间以及退役军人在军队缴存时间可以和本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按规定支付购房首期房款,具备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所确认的购房合同,并能办理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五)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土地性质应属国有且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政府部门批准建、修住房文件,且能按要求提供抵押担保,从取得上述文件之日起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由政府安置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贷款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所购住房或抵押物建筑结构不完整、为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的,或用途为别墅或非居住用房的,或为独立成栋住宅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或抵押物不能自由上市流通的(销售型保障性住房除外)。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或抵押物存在被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的。
(四)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或申请人与父母、子女、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离婚一年内申请人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或同一借款人以同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申请人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贷款近5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2.单张贷记卡近2年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4.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八条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0+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该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后发布执行。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购住房为一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为准;所购住房为存量房(二手房)的,购房总价款以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价款与房屋核查(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高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费用的50%。总费用以本套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费用与另一套作为抵押物的自有住房房屋核查(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四)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缴存职工收入按以下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本市当时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两者之间的较高值为准,工资以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机构可通过人民银行、不动产登记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及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认定住房套数。上述信息如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交。购房人不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抵押物规定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二)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抵押物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核查(评估)报告综合判断住房楼龄。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8岁;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取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材料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缴存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缴存职工贷款申请后,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缴存职工。
(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办理完成担保手续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借款人应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贷款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借款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贷款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以办事指南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所购住房为现房或存量房的,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所购住房为预售房的,可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也可先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并由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直至该住房办理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且该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借款人另一套自有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在申请放款前办理完成前述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核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受托银行负责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二十一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并有权划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建立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预警分级管理,按照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和三级预警三个等级。
一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85%至90%之间,资金净流量连续三个月为负数。
二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至95%之间,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
三级预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5%以上,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
预警等级发生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密监控,并根据资金情况采取轮候发放贷款等方式降低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元股证券第二十六条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另有规定的基金市场服务网,从其规定。本办法与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一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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